9.6 雙賓句

雙賓句是指述語後面出現兩個賓語的句式。從意義上來講,雙賓句的兩個賓語,一個是指接受事物的人,而另外一個是指交接的物件。指人的那個賓語稱為“間接賓語”(indirect object),而指物的賓語則稱為“直接賓語”(direct object)。(134)是普通話典型的雙賓句,表示給予義,“他”是間接賓語,“一本書”是直接賓語。

(134)我給了他一本書。

文獻一般認為(135)是粵語對應的說法,跟普通話明顯不同的地方,也是漢語方言學經常談論的地方,就是粵語雙賓句允許所謂“倒置”的詞序,即間接賓語出現在直接賓語的後面,如(135)的間接賓語“佢”在直接賓語“一本書”之後。然而,這樣的詞序在普通話裏卻絕對不能說,如(136)。把(135)稱為“倒置”往往是從普通話的角度出發,以普通話雙賓句的詞序作為基本詞序,是比較的基準點。粵語雙賓句的詞序有異於普通話,是一種“倒置”的詞序。

(135)我畀咗一本書佢。 (我給了他一本書。)

(136)*我給了一本書他。

很多文獻都注意到粵語這個特點。部分學者在描述粵語和普通話雙賓句的差異時,往往說粵語雙賓句的詞序跟普通話的“恰恰相反”(袁家驊等2001:230),“位置相反”(高華年1980:220)、“彼此完全相反”(曾子凡1989:370)、“語序不同”(歐陽覺亞1993: 281)。黃伯榮(1993)、Peyraube(1997)等認為倒置雙賓句的出現反映了粵語是一個廣泛允許“後置”的漢語方言;李敬忠(1994)甚至由此認為粵語跟壯語有密切的關係。

上述的描述,給人的印象好像是凡有兩個賓語,粵語的詞序一定是“倒置”,而且是“帶有普遍性的一個規律”(袁家驊等2001:230)。事實上,黃伯榮(1959)、Kwok(1971)、張洪年(1972/2007)等很早就注意到動詞的分類,如表示取得義的動詞,所帶的兩個賓語不允許“倒置”。Peyraube(1981)、Chui(1988)也對粵語動詞作了詳細的分類。李新魁等(1995:573)提出過一些限制,認為粵語雙賓句能否“倒置”跟動詞的語義特徵有關。張雙慶(1997:256)也觀察到只有在給予義的粵語雙賓語句子裏,兩個賓語的位置才可以“顛倒”。

根據粵語雙賓句的三種詞序,粵語動詞可劃分為三個大類(Tang 1992,1998a,鄧思穎2003a:§4)。 1

第一大類的動詞包括“畀、醒(送)、送、獎”等,是典型的給予類動詞,間接賓語是直接賓語的接收者。(137)的句式稱為“與格句”(dative construction),當中的“畀”是介詞(Lau 1972,Bennett 1978,Tang 1992,1998a,Wong 1994,Xu and Peyraube 1997,Chin 2009,2011等),用來引介接受事物的間接賓語,跟間接賓語組成介詞短語。動詞“送”能夠進入與格句,例如(137)。(138)是“典型”的雙賓句,“??”表示該句子不自然,比較勉強。(139)是所謂有“粵語特色”的“倒置”雙賓句,“(?)”表示該句子部分人能夠接受,但也有部分人勉強能接受,有不同的反應。

(137)佢送咗一本書畀我。 (他送了我一本書。)

(138)??佢送咗我一本書。

(139)(?)佢送咗一本書我。

如果把動詞換成“畀”,語感明顯不同。(142)的“畀”允許所謂“倒置”的詞序,所有人都能夠接受,是最自然的說法。(140)也能說,不過,跟(142)相比,接受度稍為差一點,主要是兩個同音的“畀”在同一個句子內連用。跟動詞“送”一樣,(141)不太能說。

(140)佢畀咗一本書畀我。 (他給了我一本書。)

(141)??佢畀咗我一本書。

(142)佢畀咗一本書我。

第二大類的動詞包括“寄、搬、賣;炒、洗、畫;偷、摘、買”等。在意義上,這些動詞或表示了物件的轉移、或有創造的意義,或有獲取義,間接賓語是物件的接受者,或是動作服務的對象。這類動詞,只能進入與格句。

(143)佢炒咗一碟餸畀我。 (他給我炒了一盤菜。)

(144)*佢炒咗我一碟餸。

(145)*/?佢炒咗一碟餸我。

第三大類的動詞包括“問、請教、考;偷、摘、買”等。在意義上,動詞表取得義,間接賓語是直接賓語的來源點。“問”類動詞表示資訊的獲得和思想上的交流,直接賓語有較為“抽象”的性質;而“偷”類動詞是物體上的空間轉移,直接賓語是較為具體的物體。這些動詞只能進入“典型”的雙賓句,其他的句式都不能說。 2

(146)*佢問問題畀我。

(147)佢問我問題。 (他問我問題。)

(148)*佢問問題我。

按照能否進入與格句、雙賓句、“倒置”雙賓句,粵語動詞可劃分為三大類:一、允許與格句和“倒置”雙賓句(第一大類);二、只允許與格句(第二大類);三、只允許雙賓句(第三大類)。粵語雙賓句的特點可總結如下(鄧思穎2003a:§4)。首先,粵語雙賓句並不是一邊倒的允許“倒置”。即使有給予義,直接賓語和間接賓語的位置也不是自由的,不是可以隨意地顛倒過來。所謂有粵語特色的“倒置”句式是有條件的、非常局限的。第二,與格句是表示給予、傳遞意義的最基本結構。對大部分人來說,“倒置”的雙賓句反而不是最基本的。第三,能夠進入“倒置”句式的動詞,也一定能夠進入與格句;然而,能進入雙賓句的動詞,不一定能進入“倒置”的句式。因此,“倒置”的句式跟與格句的關係比較密切。

(149)粵語雙賓動詞的分類

能夠進入“倒置”雙賓句的動詞,也一定能夠進入與格句,可見“倒置”的句式跟與格句的關係比較密切。“倒置”雙賓句屬於與格句的一種,是通過與格句的介詞省略而形成(喬硯農1966,清水茂1972,Bennett 1978,Tang 1992,1998a,鄧思穎2003a,Bruche-Schulz and Peyraube 1993,Xu and Peyraube 1997等)。(150)是與格句的結構,形成像(137)的例子;(151)是“倒置”雙賓句的結構,形成像(142)的例子,當中的“∅”是一個被省略的介詞,句法地位跟有聲的介詞“畀”一樣,能跟間接賓語組成介詞短語。 3

(150)主語 述語 直接賓語 [畀 間接賓語]

(151)主語 述語 直接賓語 [∅ 間接賓語]

與格句介詞省略的動機,主要是音韻的考慮,避免動詞“畀”和介詞“畀”這兩個同音成分同在一個句子內出現,避免音韻上的重複(Tang 1998a,鄧思穎2003a)。以下的例子證明,當兩個同音的“畀”距離越遠,語感就越好;距離越近,語感就越差(鄧思穎2003a:84)。(152)兩個同音的“畀”被一個很長的直接賓語所阻隔,相隔很遠;但是,當阻隔它們之間的成分在音節上減少了,兩個同音的“畀”越靠越緊,接受程度就開始降低了,如(153)的兩個“畀”,只被一個雙音節的直接賓語所阻隔;(154)的直接賓語移到句首成為話題後,兩個“畀”只被一個單音節動詞後綴“咗”所阻隔,接受度更差;(155)連這個後綴也沒有,兩個同音“畀”直接相鄰,根本不能說。相比之下,動詞換成不同音的“送”,就可以接受,如(156)。

(152)我畀咗本用中文寫嘅語法書畀佢。 (我給了他那本用中文寫的語法書。)

(153)(?)我畀咗本書畀佢。 (我給了他那本書。)

(154)?本書,我畀咗畀佢。 (那本書,我給了他。)

(155)*本書,我會畀畀佢。

(156)本書,我會送畀佢。 (那本書,我會送給他。)

再比較(157)和(158),雖然這兩個例子都能說,但(158)把重複的“畀”省去,語感明顯自然得多。說明了介詞省略的動機是避免音韻重複,也可解釋為甚麼動詞“畀”最容易進入“倒置”雙賓句,是粵語“倒置”雙賓句的典型例子。

(157)佢畀咗本書畀我。 (他給了我一本書。)

(158)佢畀咗本書我。

避免音韻重複作為“倒置”雙賓句形成的動機,是基於當代粵語的考慮。從歷史的角度來看,“倒置”雙賓句的形成可有不同的考慮。早期粵語與格句的介詞是“過”,不是“畀”,後來到上世紀初“過”才被“畀”所取代(Takashima and Yue 2000,楊敬宇2006,潘秋平2007,Chin 2009,2010等)。既然以“過”組成的與格句和“倒置”雙賓句在十九世紀已經共存,當時“倒置”雙賓句應該由“過”的省略而成(潘秋平2007)。張敏(2011)從類型學的角度,考察了漢語方言雙賓句的詞序,發現不少允許“倒置”雙賓句的方言,“給”類動詞和與格句的介詞並非同音。因此,避免音韻重複是作為介詞省略的“充分條件”而非“必要條件”(鄧思穎2003a:83),避免同音只是介詞省略的考慮之一,在當代粵語顯得特別重要。至於在早期粵語和其他當代漢語方言裏,介詞省略的動機很多,所涉及的問題應該更廣而不一定局限於音韻重複的考慮。

無論產生的動機是甚麼,從共時、歷時、類型學等角度來考慮,粵語“倒置”雙賓句由介詞省略而來的說法都應該成立(Tang 1998a,鄧思穎2003a,潘秋平2007,張敏2011)。所謂“倒置”,其實並非倒置,本來就是與格句的一種,只不過介詞被省略了。這種分析正好解釋為甚麼能說“倒置”雙賓句的人,也一定能接受對應的與格句。至於“典型”的雙賓句,反而跟“倒置”的雙賓句無關,有“倒置”的並不一定有“典型”的雙賓句。實際上,粵語雙賓類的句式只有兩種:與格句和“典型”的雙賓句。

普通話和粵語都允許與格句,如(159)是普通話典型的與格句,“一點錢”是表示受事的直接賓語,而“他”是表示終點的間接賓語,由介詞“給”來帶領。(160)是粵語對應的說法,跟普通話相同。

(159)我寄了一點錢給他。

(160)我寄咗啲錢畀佢。 (我寄了一點錢給他。)

就與格句而言,普通話和粵語也有差異(鄧思穎2003a:§5)。普通話允許介詞短語“給他”在動詞前出現,如(161)。粵語缺乏這樣的詞序,(162)是不能說的,“畀佢”不能在動詞前出現。

(161)我給他寄了一點錢。

(162)*我畀佢寄咗啲錢。

粵語與格句的直接賓語如果比較“重”(音節較多)的話,可以出現在句末的位置,形成“述語+介詞短語+直接賓語”的詞序,例如(163)。可是,這樣的句式在普通話卻不能接受,如(164)。普通話不能說“*送了給”而只能說“送給了”。

(163)我送咗畀佢一本有用嘅書。

(164)*我送了給他一本有用的書。

文獻比較普通話和粵語雙賓句的時候,一般說粵語只有“倒置”的句式,而缺乏“典型”的句式。更準確的說法,應該說粵語所缺乏的只是表示給予義的雙賓句。粵語有些動詞,表面上還是允許後面有兩個賓語,形成貌似雙賓句的詞序。如果把準賓語也算在內的話,粵語所接受的雙賓句有以下的例子。

(165)我偷咗佢一百蚊。 (我偷了他一百元。)

(166)我問咗佢一條問題。 (我問了他一個問題。)

(167)我打咗佢一下。 (我打了他一下。)

(168)我等咗佢一陣。 (我等了他一會兒。)

(169)我高佢一呎。 (我高他一呎。)

(170)我放咗佢飛機。 (我對他食言。)

在這些例子裏,述語之後的兩個成分,第二個成分往往作為補充的角色,不算是真正的賓語,有些表示數量,如(165)的“一百蚊”、(166)的“一條問題”、(169)的“一呎”;有些表示動作的次數,如(167)的“一下”;有些表示動作延續的時間,如(168)的“一陣”。張伯江(2009:§8)認為取得義雙賓句的所謂直接賓語,如(165)的“一百蚊”和(166)的“一條問題”,有“計量性”的特點,強調數量,也欠缺被回指、被指稱的能力。在這一組雙賓句裏,無論是表示數量、次數、時間的成分,都不是真正的賓語。按照朱德熙(1982)的語法體系,這些成分都可分析為準賓語。

(170)比較特別,“放飛機”是粵語的慣用語,意謂不履行諾言,“飛機”並沒有指稱性,單獨使用也沒有甚麼實際的意義,必須跟“放”連用,“放飛機”共同表達一個完整的概念,即不履行承諾,甚至可以理解為述賓式複合詞,在句法的層面呈現“游離式”的現象(Chao 1968:§6.5.6)。(170)的“放佢飛機”,意思是對他進行“放飛機”的行為,他是“放飛機”所涉及的對象,受“放飛機”的影響。從語法的角度來考慮,像“放佢飛機”這樣的慣用語,“佢”是“放飛機”的賓語(Huang 1997,黃正德2007)。

除了“放飛機”外,類似的慣用語還有很多,並可形成貌似雙賓句,如“幫佢手、爆佢大鑊、標佢參、搏佢懵、擦佢鞋、拆佢招牌、炒佢魷魚、抽佢後腳、打佢斧頭、打佢荷包、打佢尖、倒佢米、丟佢架、篤佢背脊、燉佢冬菇、冚佢檔、落佢格、落佢面、賣佢豬仔、扭佢計、砌佢生豬肉、撬佢牆腳、食佢豆腐、食佢糊、收佢線、甩佢底、索佢油、探佢班、剃佢眼眉、停佢牌、托佢手踭、揾佢笨、揾佢老襯、詐佢型、捉佢黃腳雞”等,第二個體詞都沒有指稱作用。

在上述的例子裏,述語之後的兩個成分,第一個成分才是真正的論元。由準賓語所組成的雙賓句(即(165)、(166)、(167)),跟由慣用語組成的雙賓句(即(170)),都有共同的特點,就是第一個成分,是動作所涉及的對象,受動作的影響。從語義關係來考慮,這個成分可稱為“蒙事”(Affectee)(黃正德2007)。這些例子都可以進入被動句,當中的“佢”都能成為被動句的主語。“佢”是真正的賓語、真正的論元,準賓語只作為補充,而慣用語的體詞只是複合詞的一部分,沒有指稱作用。

(171)佢畀我偷咗一百蚊。 (他被我偷了一百元。)

(172)佢畀我問咗一條問題。 (他被我問了一個問題。)

(173)佢畀我打咗一下。 (他被我打了一下。)

(174)佢畀我放咗飛機。 (我對他食言。)

至於(167)的“一下”和(169)的“一呎”,屬於準賓語,純粹扮演補充的功能,並非句子的論元。雖然句中的“佢”不是蒙事,沒受甚麼影響,但仍作為動作所涉及的對象,是真正的賓語、真正的論元。

朱德熙(1982:119)認為表示等同義的兩個成分可構成雙賓句,如(175)。第二個成分“好人”雖然是體詞,但能擔當謂語的功能,陳述前面的“佢”。“佢”和“好人”構成主謂關係,甚至可分析為主謂結構(Tang 1998b,鄧思穎2002a,2010)。 4 除了(175),粵語還允許不少貌似雙賓句的例子,當中的第二個成分是謂詞性賓語,如(176)的述賓結構“揸車”(開車)、(177)的小句“而家幾點”和(178)的小句“我一定準時到”。

(175)我當佢好人。 (我當他好人。)

(176)我教佢揸車。 (我教他開車。)

(177)我問佢而家幾點。 (我問他現在幾點。)

(178)我答應佢我一定準時到。 (我答應他我一定準時到。)

綜觀所有貌似雙賓句的例子,粵語所允許的句式可綜合如(179)的框架。所謂“其他成分”,包括表示數量的準賓語、構成述賓式複合詞的體詞(即所謂“游離式”)、名詞謂語、謂詞性賓語等,都不算做真賓語,不是句子真正的論元,只擔當補充、擴充的功能。

(179)主語 述語 賓語 其他成分

(179)這個框架也可包含與格句的詞序,還有其他帶上補語的句式,“其他成分”也可包括(180)的介詞短語“畀佢”(給他)和(181)的介詞短語“喺張枱度”(在桌子上)。

(180)我送咗一本書畀佢。 (我給他送了一本書。)

(181)我放咗一本書喺張枱度。 (我在桌子上放了一本書。)

粵語和普通話最顯著的差異,也是最核心的差異,就是(179)組成“其他成分”的可能性:普通話允許體詞性的真賓語,但粵語卻不允許。因此,普通話有由兩個真賓語組成的雙賓句,但粵語沒有。

賓語的出現和數量,全由動詞來決定。不及物動詞沒有真賓語,及物動詞有一個真賓語,雙賓動詞有兩個真賓語,這是語法學公認的事實。動詞與賓語之間的關係,可當作一種選擇關係,即賓語由動詞所選擇。假如粵語沒有雙賓句,最簡單的假設,就是說粵語沒有真正的雙賓動詞,因而欠缺選擇兩個真賓語的能力。

普通話和粵語表達告訴意義的差異,正好側面反映了動詞選擇能力的差異。普通話的“告訴”屬於給予類動詞,跟“給”差不多,只不過“告訴”所表達並非事物的交接,而是訊息的轉移。(182)是“典型”的雙賓句,間接賓語“他”在前,直接賓語“一件事情”在後。

(182)我告訴他一件事情。

粵語對應的說法,可以是(183),間接賓語由“畀”所引介,後接動詞“聽”(或“知”),跟與格句的形式差不多;也可以是(184),“畀”被省略;也可以是(185),把“畀佢聽”提前,就如上文提及的(163)那樣;但欠缺“典型”的雙賓句,(186)是不能說的。

(183)我講件事畀佢聽。 (我告訴他一件事情。)

(184)我講件事佢聽。

(185)我講畀佢聽一件事。

(186)*我講佢一件事。

除了“講”外,能對應普通話的“告訴”,還有動詞“話”,分佈情況也差不多,關鍵是(190)不能說,沒有雙賓句,跟普通話有異。

(187)我話件事畀佢聽。 (我告訴他一件事情。)

(188)我話件事佢聽。

(189)我話畀佢聽一件事。

(190)*我話佢一件事。

粵語的“講、話”,本來就是及物動詞,只選擇一個賓語,如(191)和(192)的用法。嚴格來講,“講、話”跟普通話的“說”對應,而普通話的“說”也沒有雙賓句的用法,不能說“*我說你一件事情”,只能說“我說一件事情給你聽”。普通話既有及物動詞“說”,又有雙賓動詞“告訴”;粵語只有及物動詞“講、話”,卻欠缺雙賓動詞“告訴”這一類。既然粵語缺少“告訴”類雙賓動詞,由此推測,估計粵語的“畀”也不算做真正的雙賓動詞。張敏(2011)從類型學的角度對漢語方言所全面的研究,南北方言雙賓句的差異,應該跟動詞的性質有關。

(191)我講古仔。 (我說故事。)

(192)我話你。 (我批評你。)


1

動詞分類的詳細討論和分析,請參考鄧思穎(2003a:§4)。

2

“偷、摘、買”等屬於兼類的動詞,也可進入與格句,成為第二大類動詞。

3

有關介詞省略的論證,請參考鄧思穎(2003a:§4)。

4

粵語的“好人”也可以當作謂詞用,受程度副詞的修飾,如“好好人、幾好人”。如果加入動詞“係、做”,如“我當佢係/做好人”,“佢”就是動詞謂語的主語,顯然跟雙賓句無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