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3 名詞與其他體詞

按照朱德熙(1982)的分類,名詞、時間詞、處所詞、方位詞是不同的詞類,不是名詞之下的小類。以普通話為例,時間詞的例子如“宋朝、一九三零年、立春、星期一、剛才”等。處所詞的例子如地名“中國、重慶、長安街”、地方機構“學校、公園、圖書館”、合成方位詞“裏頭、前邊、背後”等。方位詞分為單音節的單純方位詞,如“上、下、前、後、裏、外”,雙音節的合成方位詞,如“上邊,下面,前頭”。除了時間詞、處所詞、方位詞以外,張洪年(2007)還有姓名詞一類,如“張三、李四”。

雖然把時間詞、處所詞、方位詞、姓名詞劃分出來,能仔細描述語言現象,但是劃分的方式仍有問題。朱德熙(1982:43)認為時間詞“能做‘在’‘到’‘等到’的賓語,並且能用‘這個時候’‘那個時候’指稱的體詞”。至於處所詞,他(1982:42)認為“能做‘在、到、往’的賓語並且能用‘哪兒’提問,用‘這兒、那兒’指代的體詞”。按照他的標準,時間詞和處所詞都能做“在、到”的賓語,例如“在今天”(時間詞)和“在圖書館”(處所詞),光憑語法功能難以區分這兩詞類的差異。如果以能否用“這個時候”、“這兒”指稱來判斷,這已經偏向意義的考慮。朱德熙(1982:43)甚至認為有些處所詞屬於“名詞兼處所詞”,作為政治單位或機構是名詞,作為地方是處所詞。這裏所說“政治單位、地方”,是意義的概念,不是語法功能的概念,有違漢語詞類劃分的大原則。姓名詞的考慮也差不多,朱德熙(1982)在名詞之下已設立了“專有名詞”一個小類,這個小類已可承載姓名詞、表示地名的處所詞,而不必另立姓名詞、處所詞了。

兼類的情況也顯示了設立這些詞類的問題。除了上述提到“名詞兼處所詞”以外,朱德熙(1982:43)把合成方位詞如“裏頭、前邊、背後”也歸入處所詞之內。由此看來,處所詞和方位詞是可以合在一起的。

至於單音節的單純方位詞,如“上、下、前、後、裏、外”,朱德熙(1982:44)明確指出它們是後綴,有些例子如“裏、上”,甚至可以任意在名詞後頭加上。既然它們是詞綴,就不是詞。嚴格來講,不是詞,就談不上詞類。

綜上所述,我們認為時間詞、處所詞、合成方位詞、姓名詞都屬於名詞,是名詞下的小類,而不是獨立的詞類;單純方位詞是後綴,不是詞。